案例1 2020年11月16日,严某发现户外雨搭被砸坏,向派出所报警。从照片看出,碎裂的玻璃上均有较为密集且对外扩散的裂纹,可以判断为高空抛物砸坏。玻璃修复费用约为15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查明侵权人。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楼上六位住户赔偿财产损失1540元。2021年3月3日,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六名被告分别补偿原告损失150元。
案例2 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汪某为图方便,在明知楼下是开放性草坪且日常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从居住的18楼家中窗户口,将一袋橘子(经鉴定,克重为3.585kg)扔下,楼下居民发现后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抓获归案。2021年6月1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施害人难以查明,受害人权利得不到救济,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司法裁判的“痛点”“难点”。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本期以案说法,张金金律师将从《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谈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是事故调查主体,因此,在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后,应当及时报案。能够查明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查明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人有权向事后查明的侵权人追偿损失。同时,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案例1判决各被告作为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正是基于上述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高空抛物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行为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构罪,不要求必须发生人身损害等实际损害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罪名较重的进行处罚。案例2中虽然没有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是对楼下有行人通行的开放草坪,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构罪。
张金金律师呼吁大家,头顶上的安全不仅关系他人,也和每个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息息相关,杜绝高空抛物,做守法守德的好公民。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