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太湖县法院民庭承办了一起养殖合同纠纷案件,该起案件中,原告某养殖公司以被告刘某拒绝交付代养的2万只土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敏锐地感觉到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涉及的法益却极为重要。因此,承办人在受案后马上联系原、被告到场了解情况,结果确如承办人所料,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受损需调整发展方向,急需回收代养家禽以回笼资金,而养殖户则以收益受损为由拒绝交付。为解决双方矛盾,承办人提出多条解决方案,但均未获双方同意,承办人意识到就案论案难以解决问题。
为此,承办人在受案第二天再次主动下沉到村现场,组织双方及其余五户养鸡户一块协商。为缓和双方对抗情绪,承办人让双方充分阐述己方所面临的困难和成讼的缘由。调解工作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16时,交流中双方的真情流露换来了相互的理解和包容。承办法官把握时机并一再向双方释明,争论标的物是活鸡,双方一定要互谅互让,尽量达成和解将损失降低到最低,并再次提出合理方案,终让双方握手言和。2万只活鸡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了病害和饥饿掉膘情况的发生,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为双方后期的合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