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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银行卡“引发”的牢狱之灾

时间:2021-06-25 09:37:14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案例 小王失业在家,无所事事,到同学小李家串门。小王进门后,看到小李正低头玩手机,突然听到,“支付宝到账500元”。小王赶紧凑上去:“李哥,在发什么财呢,带兄弟一个”。小李抬头看见小王,先是一惊,见无外人,赶紧把门关上,轻声说道:“老同学你吓我一跳,你也不是外人,我就把这赚钱门路分享给你”。原来,小李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某平台,平台将款项转入小李的银行卡后,小李再从手机APP上操作,将钱转入平台指定账户,平台按比例向小李支付提成。小王诧异地问小李:“为什么要从我们的银行卡过账,而不直接转账呢?”“你傻啊,肯定是钱来路不正啊,但钱怎么来的与我们无关”,小李轻声说道。在小李的怂恿下,小王也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某平台过账100多万元,收取5000元提成。后该平台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小李、小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运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小王和小李明知该平台钱财是违法犯罪所得,借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平台过账,收取提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张金金提醒大家,依法依规使用银行账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手段。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没有认识到,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或者借用银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是违法犯罪行为,因“蝇头小利”,招致牢狱之灾。此外,人民银行对个人银行账户有明确的管理性规定,借用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借用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比如,为避税,借用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将银行账户借给老赖使用等,即使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责任。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


(整理: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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