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在案发乡镇派出所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侦查人员、教师代表、村干部代表、值班律师参与听证。
2019年4月21日7时许,孟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某在自家厨房发生口角,在言语争执中,孟某某持锄头威胁其丈夫,王某某遂持羊角叉与之对峙,孟某某一气之下将锄头扔向王某某,致王某某面部受伤致轻伤二级。案发后,孟某某主动投案,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理由等各方面向各位参会人员作了全面的介绍,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系夫妻间的家庭偶发矛盾引起,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综合审查拟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会上,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也再次认罪悔罪,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吸取教训,和平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不再触犯刑法。被害人王某某也表示希望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从轻处理。听证员纷纷客观公正的发表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贺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