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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还款48万元的事实 出借人恶意诉讼被处罚款1万元

时间:2020-01-21 14:37:59 | 来源:安庆新闻网

近日,由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吴某、舒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采纳并裁定再审。日前,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为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并对孙某的恶意诉讼行为处罚款1万元。

2016年8月,吴某、舒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9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吴某、舒某偿还50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吴某、舒某送达诉讼文书,二人未参加庭审。2018年2月,该院判决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吴某、舒某不服上述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舒某曾于2016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孙某48万元,诉讼中,孙某对该事实予以隐瞒,另查明,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该院遂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意见。案经再审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新证据”的法律规定,通过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找准审判程序违法新的监督点,保障了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此案的成功改判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对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了有力惩戒,对今后的案件当事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张剑琴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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