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交易罪由原来的简易条款调整为具体条款,细化了实践中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强迫交易行为都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犯罪构成方面的区别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相同点,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1)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2)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其本质是正常交易的异化;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4)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
比如,行为人威胁受害人用一千块买行为人价值一块钱的铅笔,否则就要给他颜色瞧瞧。这种显著的价格差已经不能认为是选择自由被侵害了,这已经是财产直接受侵害了。不再是强买强卖了,应该是涉嫌敲诈勒索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