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春生犯诈骗罪、阮宏润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迎江区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3月,安徽汉同公司承接宜秀区牛头冲河(破罡湖段)防洪治理工程,并安排车队进行土方运输。被告人阮宏润为了要承接该土方运输,于3月26日带人在该工地上拦路闹事,阻拦车队行驶,影响工程进度,公司被迫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阮宏润才带人离开。此后,该公司法人汪晓四为了让工程顺利进行,被迫撤走自己的车队,并于2017年4月3日同王胜、阮宏润签订土方运输协议,将土方运输业务交给阮宏润。至2018年9月,共按期支付给阮宏润工程款50.2588万元。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春生带被害人吴昌发、程日初到被告人阮宏润的宜秀区牛头冲河(破罡湖段)防洪治理工程工地观看,以该土方运输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支付30%的利息。为此,两被害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五次实际借款104万给了刘春生、阮宏润,两人将此款直接分用。其中刘春生分得52.5万元,阮宏润分得51.5万元。
2018年4月,上述工程快结束,两被害人多次向刘春生、阮宏润追要借款,两被告人谎称正在做高河大堤土方工程,该工程需要300万元押金,前述工程款已投入此次高河大堤土方工程的押金,并出示一份“土方运输合同的”样本,谎称每人可以盈利近百万元左右,诱骗两被害人继续投资合作,从而骗取两被害人信任,并与2018年5月26日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在此期间,两被告人在未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4月16日刘春生以支付高河大堤土方运输司机的运费为由,通过吴昌发向程日初借款30万元,刘春生、阮宏润当场出具30万元借条;2018年6月17日刘春生以上述理由,直接向程日初借款8万元,由刘春生出具8万元借条;2018年7月22日,刘春生谎称高河工程快结束,需要支付运费为由,通过吴昌发在程日初处借款14万元,由阮宏润出具14万元借条。综上,2018年4月至7月间,两被告人共同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44万元,被告人刘春生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8万元。两被告人将骗得的钱款直接分用,其中刘春生分得30万元,阮宏润分得22万元。
两被告人将上述骗取的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置房产、汽车等个人费用。
此后,两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找两被告人催要还款,两人均躲避债务。案发前,两告人被迫还款27万元。案发后,阮宏润共计还款10.5万元。
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9万元,被告人阮宏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1万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阮宏润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交易额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阮宏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春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春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阮宏润对部分事实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判定被告人刘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定被告人阮宏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对二名被告人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退赔被害人,并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判决书已于1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