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下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天气热了,油条不怎么起泡,为了让油条更好的起泡,我在炸油条的面粉里添加了明矾,我原来不知道超量添加是违法的,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添加了。”在法庭上,被告李某说。
李某在市大观区经营早点店,生产加工油条等早点。自2020年4月底开始,因天气炎热,为让油条更好的起泡,李某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致使生产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经抽样检验,李某早点店中被检测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是标准限值的8.07倍,长期食用可引起慢性铝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不合格油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安庆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8月19日下午,这起案件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组织质证,被告认可检察机关起诉的侵权事实,同意在安庆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6万元。
“油条是我们餐桌上很常见的食物,超限量使用明矾作为添加剂,导致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大量流入市场,危害百姓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责,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增强警示震慑作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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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明确指出,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只能添加到六个品类的食品中:豆类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虾味片、烘烤食品、水产品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膨化食品。这也就是说,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加入明矾的油条会变得蓬松,清亮。但明矾的化学成分为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造成痴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