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十分巨大,制毒、贩毒是严重的罪行。7月2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吴某、于某某、汪某某和王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在法院1号法庭,4名被告人身穿防护服站在被告席上。据了解,4名被告人年龄在27岁至31岁之间,因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在2020年12月被市公安局迎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就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2020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在潜山一家大酒店的客房内,将事先购买的丁内酯配制成“咔哇”原浆液含γ-羟基丁酸4瓶,每瓶约4升。
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与绰号“阿刁”的女子事先商议好交易价格。被告人汪某某驾车送吴某到达潜山市某小区附近与“阿刁”见面后,汪某某携带“阿刁”所支付的8万元现金先行离开,后吴某与于某某在潜山市某处草地将三人合伙制作的4瓶“咔哇”原浆液以“埋地雷”的方式交付给“阿刁”。当晚三名被告人在潜山一家大酒店的客房内将8万元毒赃进行分配。
据了解,γ-羟基丁酸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
据公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于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对4名被告人采取了逐一分开,单独进行质证的审理模式,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较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