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就是不改,出狱后又重操旧业。日前,梁某甲、梁某乙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书于7月19日生效。
202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合谋盗窃后驾车从湖南省耒阳市来到安徽省太湖县,两人在晋熙镇龙城庄园小区趁被害人詹某平家中无人,由梁某乙在外望风,梁某甲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三千元人民币。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再次驾车从湖南省耒阳市来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实施盗窃,他们在凤凰城小区踩点选择了A3栋作为盗窃目标,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室内盗得四百元现金、两条硬中华牌香烟、一条徽商牌香烟、一条MEVIUS香烟、一包南京九五至尊牌香烟、三包软中华牌香烟、四包硬中华牌香烟、二包徽商牌香烟。其二人在离开作案地点后不久,被太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梁某甲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刑满释放。被告人梁某乙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鉴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均属累犯,均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