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因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宋某等八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违法所得被没收,并被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宋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怂恿下,觉得利用个人身份证办理对公账户然后转手卖出既“安全”又“来钱快”,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宋某等人从宿州来到安庆市太湖县,注册成立公司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太湖支行、中国银行太湖支行办理了相应对公账户,后徐某某、宋某等人将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户在内的整套公司资料交由李某甲统一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先后将各被告人开办的共计8个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陈某某,共获利六万余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邵某、徐某某、马某、蔡某、宋某、丁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包括对公账户在内的公司资料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八人对各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依法适用缓刑,并处五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