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驾驶员杨某和齐某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分别被处以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2月17日,杨某驾驶皖HJA0**号二轮摩托车时,被桐城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呼气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随后的调查中,民警发现,杨某在2020年4月7日也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杨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报经桐城市公安局批准,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报安庆交警支队审核批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月20日,齐某驾驶皖HYJ1**号二轮摩托车时,被交警查获,现场测试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将齐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22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调查中发现,齐某曾在2020年10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报安庆交警支队审核批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且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