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查某某盗窃一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今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来到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某服饰公司附近,欲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辆内财物,查某某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服饰公司附近停车场的白色汽车车门未锁,准备盗窃车内财物。在盗窃过程中,查某某发现该车钥匙未拔,随即开走该车。因害怕被查,查某某开车时配戴口罩,放下遮阳板,并通过车载导航搜索到宿松县某二手车行,欲将该车出售。根据车载导航到达目的地后,因未找到该二手车行,查某某准备返回太湖县,在途经宿松县213省道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查某某盗窃的汽车已被太湖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月28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某某盗窃的汽车价值129040元。同年7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吴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