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国有资产,但租房合同解除后租户仍不搬离,还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怎么办呢?7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案涉房产予以强制腾空,充分保障了国有资产回收。
余某于2010年向望江县财政局国资办申请租赁由其代管的原酿造厂的七间房屋,约定租期至房屋拆迁止。2015年根据县政府决定,原酿造厂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2019年县政府决定在原酿造厂用地上建设停车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派员与余某协商腾房交付事宜,余某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返还。但到期后余某继续占有房屋不予返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望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由余某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房屋。判决生效后,余某仍迟迟不予履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涉及国有资产回收,望江县法院高度重视,组织执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张贴腾房公告,并多次与余某协调腾房事宜,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望江县法院也不忘善意执行。承办法官调查得知七间房屋年久失修还有人居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当时雨季即将来临,便挨家挨户上门提醒住户及时搬离。
2020年7月28日,余某慑于司法的强制性,配合完成了上述房屋住户的搬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