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及虚开价税金额高达1.3亿余元,虚开税款数额高达1900余万元。法庭以被告人张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40307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进借用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轩瑞、华之杰等5家公司,张某进系该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5家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进通过中间人介绍结识广东籍人蔡某希,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安庆5家公司向蔡某希控制的深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蔡某希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转入安庆5家公司对公账户,形成虚假的银行转账流水,之后张某进将收到的资金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然后从个人银行账户再转回蔡某希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完成资金闭合循环,张某进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5.65%到5.85%收取开票费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张某进利用安庆5家公司向深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共计税额1700万余元,价税合计1.2亿元,收取开票费400余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进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安庆市轩瑞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华之杰纺织有限公司向安庆、舒城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5张(已认证抵扣),货物金额达960余万元,税额达160余万元,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就本案涉及到的相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多轮激烈交锋,判决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归纳并一一作出回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进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9053972.5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进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最终,迎江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胡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