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王孝志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孝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七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6年5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孝志及同案人员自2008年初至案发,按月利率3%至6%非法放贷放出借款本金共计18072.37万元,非法获取利息共计7098.15万元。该组织非法放贷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王孝志或指使手下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滋扰、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还债务,共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55起。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所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民间借贷和社会生活秩序及司法权威,群众反应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