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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伪造工资证明、签字担保的贷款逾期未还我的个人征信能恢复吗?

时间:2020-05-13 09:37:55 | 来源:安庆新闻网

4月23日,市民杨女士致电《安庆晚报》热线:5年前,小学同学江某伪造我的签名和我单位印章,以及我的工资收入证明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下称邮储银行安庆分行)办理贷款担保。事情败露后,江某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我个人征信至今难以恢复。

贷款到期不还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杨女士告诉记者,江某是她的小学同学,在城区开了一家婚纱摄影店。“2014年5月,江某找到我,称她的婚纱摄影店准备扩建,打算在邮储银行安庆分行办理20万元贷款。由于自己不具备贷款条件,以其姐姐大江(化名)和姐夫温某某的名义贷款,让我做贷款担保人。”

杨女士说,她和江某关系一直很好,加上其婚纱摄影店生意不错,未加考虑就答应了,并按江某的要求,到邮储银行安庆分行缴纳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资证明等资料。“没过多久,这笔贷款发放了下来。”

2016年6月初,杨女士接到宜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由于贷款人到期后一直没有还款,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人,杨女士与贷款人一起被邮储银行安庆分行告上了法庭。”杨女士说。

杨女士说,2016年8月9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我和另一名担保人徐某共同对贷款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别人借钱,让我还款。”杨女士说:“虽然不服,但作为担保人,我们只能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之后,她多次找到江某,希望其尽快还清这笔银行贷款。“江某总是说,她正在想办法。”

情况发生变化

此担保不是彼担保

调解书生效后,贷款人一直未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11月,宜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期间,杨女士获悉了一个令她不敢相信的事实:杨女士2014年担保的那笔20万元贷款已于次年到期,贷款人也已还清贷款。而杨女士此前接到法院传票,起诉她担保拖欠的贷款则是另外一笔,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发放。对于这笔贷款,杨女士表示她本人并不知情、也没有到现场办理担保手续。

为了证实此事,杨女士多次找到邮储银行安庆分行,要求提供担保合同原件,并调取当时办理担保贷款的录像,但一直无果。杨女士还曾向宜秀区法院、检察院申诉,也均因无法拿出证据而未予受理。

贷款人逾期不还贷且躲避不见,银行拒不提供贷款原始资料,法院调解书上又有本人的签字,杨女士这下算是吃了“哑巴亏”。因为拖欠贷款,杨女士作为担保人连带被列入了“黑名单”,个人征信被计入了“最差”档。

真相虽然大白

个人征信仍难恢复

万般无奈下,杨女士向警方报了案。“警方调查时,江某承认是通过网络,购买伪造我和徐某的职业及收入相关证明,在邮储银行安庆分行取得20万元贷款的事实。”

2019年2月,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江某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获取银行贷款,扰乱了国家印章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江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真相已经大白,法院作出了判决。”杨女士说,她拿到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后,第一时间来到邮储银行安庆分行,原以为银行方能给她一个“说法”,帮助其恢复征信。“可没想到,对方坚称我在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书面答复

签字合同自始有效

接到杨女士的反映后,当日上午,记者来到邮储银行安庆分行。该行办公室一名姓李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给了记者一个书面答复。答复中称: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有杨女士的亲笔签字,并且其在收到材料至当庭调解时均未对贷款时间提出异议,所以不存在重大误解;整个调解过程,均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杨女士本人亦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内容也未违背法律;杨女士对于该笔贷款是一种事后追认行为,该笔合同自始有效。邮储银行安庆分行表示,宜秀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该行答辩状之后,经过审查,该再审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名姓李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将在近日与杨女士进行沟通。

不接受银行“说法”

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对于邮储银行安庆分行给予的“答复”,杨女士不能接受。“我不明白,江某伪造我和徐某的签名、伪造我们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是如何能够顺利在银行办理到贷款的?如此明显涉嫌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

更令杨女士感到委屈的是,从她得知江某伪造担保证明起,三年多来,她一直苦苦恳求邮储银行安庆分行提供江某伪造贷款的证据,但一直遭到拒绝。而事发至今,她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请再审期限,无法提请法院再审了。“伪造担保贷款,银行内部难道没有管理责任吗?银行的损失为什么要我这个毫不知情、被‘伪造担保’的受害人承担呢?”

杨女士说:“几年来,这件事情对我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征信受损一直以来也是备受煎熬,寝食难安。如果协商不成,我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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