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令被告黎某丙和其他兄弟一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55元给其父亲黎某生。
据悉,现年85岁的黎某生共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其中1个儿子去世,三儿子1995年到女方家入赘。老伴去世后黎某生因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后三兄弟因赡养父亲发生矛盾,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赡养协议》,即黎某生的赡养费用由三个儿子分摊。后三儿子未支付相应费用,致纠纷发生,黎某生遂起诉至法院。
三儿子黎某辩称,其长大成人后打工的积蓄都交由父母。父母为其余兄弟娶亲、建房支付费用,却让黎某两手空空到女方家入赘。现如果父亲要求其赡养,那么应将以往几十年所亏欠他的一切予以补齐,他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黎某生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赡养。三儿子黎某作为原告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应当与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亲,故支持村调委会作出的《赡养协议》:老人由三个儿子共同赡养,每人每年6660元,交给负责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儿子管理。老人之前的积蓄和养老金作为身后安葬费用。
法院判决三儿子黎某按照《赡养协议》,补齐2019年度赡养费用6660元,并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用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