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林某某、聂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法庭对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凌晨0时4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聂某某二人在饮酒后,由林某某驾驶聂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湖心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大酒店附近路段时,碰撞警车、出租车及道路护栏,造成程某某、朱某某两人受伤,三车、随车物品及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聂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其与各受害方均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获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聂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林某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其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与各被害方已达成谅解,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