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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签订虚高借条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时间:2019-11-07 14:37:43 |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明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2月,四人又在安庆市迎江区紫峰大厦B座10楼先后成立安庆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优信公司)、安庆铭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上述同一地点成立安庆龙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公司),并交由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管理。安庆优信、铭鑫、龙胜三家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借款数额1.5倍左右的虚高借条、收条或借款合同,公司财务按被害人借款数额放款至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立即将上门外访费、保证金(二期本息)、服务费、材料费等高额费用转回公司微信账户。涉案公司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远低于借款数额,利息每日4‰左右,每周为一还款周期,逾期另行收取逾期费,对逾期未还款电话催收无果的被害人,由催收人员采取打电话、上门滋扰、纠缠、喷漆或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进行催收,并要求被害人按虚高借条数额还款。

该团伙纠集在一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借款”,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先后作案70多起。各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胡毅杰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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