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共计16.02kg(价值人民币261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5490.94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
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庭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对损失的赔付,对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钱某某偿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补偿金15490.94元及评估鉴定费3000元(均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20时许至4月19日0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驾驶一铁质渔船,在长江枞阳白荡闸口附近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共计16.02kg(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1元)。后于靠岸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钱某某在禁渔期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认为钱某某在禁渔期的长江安庆段白荡闸口附近水域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其行为具有破坏渔业资源、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的生态风险,从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角度考虑,需对长江安庆段白荡闸口附近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以恢复该区域生态损害。采用缴纳生态补偿金人民币15490.94元,或者在电击捕鱼水域增殖放流鲤鱼苗仔7500尾、鳜鱼苗仔12247尾、鲫鱼苗仔205509尾。该评估鉴定费为3000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已将生态补偿金15490.94元缴纳至安庆市迎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评估鉴定费3000元缴纳至评估鉴定机构。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被告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5490.94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10月22日,该判决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