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委托代办不动产证,在不动产证办好的同时,中介公司向张女士提供一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说是垫付的几千元维修资金,要求张女士支付。对此,张女士表示疑惑,希望记者帮助核实。
记者从市住建局房屋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维修资金政策自2001年开始实施,要求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配备电梯2%、未配备电梯1%的比例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办法同时还规定,如果业主转让物业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由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建立了“一窗受理”制度,购房人在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的同时,维修资金也相应从原房主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无需专门办理维修资金转让过户手续。
“我市并没有委托任何机构代收维修资金,如果市民委托他人代交维修资金,在结算费用的时候,请仔细甄别票据。对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市资金管理部门会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我市建立了维修资金免费查询系统,如果对代办人提供的维修资金票据有置疑,可以登录政务中心网站,通过住建旗舰店里查询,核实名下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查询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市房屋资金管理中心胡宜灵介绍说:“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工作,隐瞒真实房屋信息,伪造虚假票据、材料,利诱、威胁、欺骗,侵占资金,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是我们打击重点,如果市民朋友发现类似情况,可以及时与我们联系,一经核查属实,将上报相关部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