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暂缓接种情况:任何原因引起的发热;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荨麻疹发作期;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
6种不能接种情况: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妊娠期妇女;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者
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海军安庆医院可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
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中接种禁忌,结合接种工作实际,我市制定出台《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暂行版)》,明确了6种暂缓接种、6种不可以接种的情况,城区3家医疗机构可开具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
痛风发作期等6种情况暂缓接种
6种暂缓接种的情况包括: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需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妊娠期等6种情况不能接种
6种不能接种的情况包括: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对疫苗成分及辅料(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过敏者;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妊娠期妇女;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者。
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
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城区3家医疗机构可开具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明确,目前,城区能够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的医疗机构有3家,分别为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海军安庆医院。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开具单位,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开具对象为符合《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暂行版)》中不能接种或暂缓接种情况的人员。开具证明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门诊(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行动不便者,可委托亲属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被代办人身份证以及被代办人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开具证明的医疗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医生评估时要严谨规范、不得随意,开具的证明须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开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