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城市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市政府决定,自 2021 年 8 月18 日起,在市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 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三轮、四轮载人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本通告适用于安庆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
三、严禁无照经营电动车、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 违法行为。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低速电动车的行为。一经发现,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 证。未按规定取得牌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 2021 年 8 月 18 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 3 年过渡期,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
六、符合条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2022 年 2 月 1 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两轮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10 月 31 日。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标识)核发事项由公安机关另行公布。
七、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免费登记上牌时间截止至2022 年 1 月 31 日;载人低速电动车免费登记上牌时间截止至2021 年 10 月 31 日。
八、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标识)上道路 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九、对在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18 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