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妥善执结了一起涉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得到子女抚养费的同时,也保障并实现了被执行人的探视权,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情守护。
吉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5月,两人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自愿达成由父亲吉某抚养孩子、母亲李某分两次共给付抚养费30000元的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协议明确了李某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前提下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一直没有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是吉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员迅速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李某手中,李某却依然没有要执行的意思。
考虑到该案涉及孩子的抚养费,为加快执行进展,该案承办法官赶往岳西,找到李某家属,经询问,李某表示自离婚后一直没有见过孩子,所以不愿履行抚养费。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马上与吉某联系。经过深入沟通,执行干警最终确认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是见不到孩子,于是再次对吉某和李某进行了耐心劝导,并告知了探视权与抚养费的法律关系,双方离婚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还当场联系孩子的学校老师,询问了近期的学习情况。
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5月6日,李某交纳了剩余全部执行款,吉某也表示,李某以后若要与孩子相见,可提前与其联系,自己会给予配合。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