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韩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8月和2020年5月,两次向汪某某分别借款6万元、8万元。2020年8月,韩某某向汪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韩某某因资金不足,向汪某某借款14万元整,于2020年8月31日前还清。后汪某某多次要求韩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汪某某遂向怀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某及妻子陈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怀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借款虽发生在韩某某和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韩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汪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汪某某要求陈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丈夫在外举债,妻子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另一方在事后对此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举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仅仅持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几点,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法官提醒:对于夫妻一方来说,自己对另一方对外举债并不知情,如果该债务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也无需举证。对于债权人来说,保护债权的最好办法,是在借款之时让债务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在出借借款时,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也要及时保留另一方对此事知情并同意共同还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