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错了该管吗?怎么管?一直以来,老师管教学生并无标准答案,关于“教育惩戒”更是众说纷纭。3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明确了教师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我市的老师、家长、学生对《规则》持何种态度,有什么看法?如何让“惩戒教育”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看法:惩戒是为更好育人,用好“戒尺”有难度
这几天,迎江区一所学校正在深入学习《规则》,计划根据《规则》和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尽快制定新的校纪班规。
“在教育教学中,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所达到的效果,是赏识教育所不可替代的。”该校校长潮金元告诉记者,《规则》的出台契合当前的教育实际,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教师不敢管、一管就易错的困境,对于教师充分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约束师生双方行为都有好处。
不少老师也表示,此次《规则》的出台,给学校和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为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如何用好这把“戒尺”,一些老师坦言,有一定难度,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也需要家长的全力配合。
从打手心、罚站到抄课文、打扫卫生,我们每个人的学生时代里,有人受表扬,就有人挨批评。
初三学生小宇(化名)在小学时期常常是后者,“尤其升到五六年级的时候,总是坐不住,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老师有时会让我站着听课,还喊过好几回家长来校。”小宇说。随着年龄增长,他渐渐懂事,明白了老师的用心良苦:“现在看来,老师愿意花精力管我,确实是为了我好。”
采访中,大多数中小学生对《规则》中的惩戒方式表示认同,但对于惩戒的“量”和“度”,一些学生有自己的看法,“比如罚站,我认为在15分钟以内比较好,站立时间过长肯定会累,不利于正常听课。”六年级学生张哲明说。
3月2日中午放学时分,记者在宜秀区一小学门口随机采访多名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看法时,绝大部分家长都表示非常支持。“适当的惩戒能够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规则》中对什么行为,该怎么管,都有明确的规定,非常规范,我们做家长的也就放心了。”学生家长孙先生说。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有少数家长对《规则》有些“焦虑情绪”。
“管教惩戒孩子的初衷和目的肯定是好的,但每个孩子都有个体性差异,同一个惩戒规则可能并不适用于每一个犯了同样错误的孩子,比如有的孩子可能会接受罚站,能够达到惩戒的教育效果;但有的孩子可能就会因此情绪低落,甚至影响后续的学习。”迎江区一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钱女士表示。
建议:惩戒教育需要学校、教师、家长等多方通力合作
“《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厘清了教育惩戒的性质,规范了教育惩戒的原则,将法律规定的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也划出了红线,可操作性较强。”安庆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郭启华说,而且,《规则》充分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并严格规范了教育惩戒程序,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可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和教育惩戒措施均进行了明确界定。
“出台教育惩戒规则,不是为了鼓励惩戒,而是为了让惩戒教育有规可循。”郭启华说,《规则》的施行是众望所归,但实施的效果还要依靠各方的努力,并避免走入误区。
郭启华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职能,确保《规则》的实施科学有度,“要严格区分惩戒和惩罚的不同,强调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教育惩戒目的是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发展,要以保护学生权益为前提。”他说。
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组织专项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会用、善用教育惩戒。同时,还要强化保障,消除教师的顾虑,保证其能用、敢用教育惩戒。
另外,学校要开展校规校纪的修订工作,健全《规则》提出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监管、救济等工作机制。
而且,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家校合作沟通渠道,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惩戒只是手段,是为了引起学生的思想行为自觉,促进其进行自我教育,这就要求老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化、透明化,适度适量,使其真正为教育而服务。”潮金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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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惩戒措施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