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别人身份证注册公司,然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获利。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四十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太湖县大石乡租赁房屋,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李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等省3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3份,金额55756890.44元,税额9420653.56元;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7份,金额27253273.50元,税额4633056.50元,非法获利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的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税收体制改革后,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千方百计地利用虚开发票进行偷税、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任何公民均遵纪守法,保证国家税收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