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将我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等级,最高为红色预警。在省级红色预警期间,将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取消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
据悉,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4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7〕97号)中,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并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按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而在此次发布的应急预案中,则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市级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按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在省级预警方面,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或包括合肥在内的3个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红色预警(Ⅰ级)。
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各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与2017年的应急预案相比,此次还增加了对市级预警发布时间的规定。
据了解,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省级预警时,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的城市为预警扩展区;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单双号限行”可能到来
省级红色预警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也分为3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发布省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当视情采取强制性减排等措施。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
发布省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发布省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企业将被责令停产
当省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省级应急响应。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所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