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1日向社会公布,1月22日至2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养犬热持续升温,养犬在给一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犬吠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0年、2014年,市政府先后出台发布《安庆市犬类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仅市内养犬数量就约5万只。安庆市城区每年收到养犬扰民、伤害等投诉达1000余起,原有的政策文件已经难以满足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为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市人大2019年立法计划,安庆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从管理体制、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经营和收容、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限养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和免疫制度;明确了限养区内养犬数量和禁养犬只;规定了限养区内的犬只免疫;规定了犬只的登记条件、程序及变更和注销。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努力提高养犬人自律意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并对携犬出户作出专门规定;规定了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明确了养犬伤害或惊吓他人造成后果的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处置。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犬只经营和收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条件等;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主犬只、被遗弃犬只、依法没收犬只等进行收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管理、防疫、市场监督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确保不冲突、不抵触。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规定,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