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赵某、陈某军等十四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其中赵某等四人构成恶势力犯罪。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网络延伸的安徽第一案。
宜秀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庞某等七人通过租赁域名、服务器,下载网页模版搭建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网站,并从其他网站上采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负面消息发布到网站,在网站上预留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在负面帖文的涉事方联系其要求删除相关负面帖文时,向涉事方索取钱财。被告人王某等七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删除负面信息服务,经营金额最高达11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发布他人负面信息,在被害人联系删帖时索取删帖费用,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等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陈某某明知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赵某、陈某某、刘某某等四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该院对十四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五千至二十五万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