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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划分?

时间:2019-08-10 14:37:25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案件回放:蒲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农历6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至2017年4月因家庭矛盾,蒲某某与王某某分开生活,分开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作书面处理。在2015年蒲某某与王某某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花去9万元。

另王某某儿子儿媳结婚办酒席时,蒲某某方亲戚所送礼金已在派出所主持下,王某某方已全额退还。现原告蒲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蒲某某代替王某某尽赡养义务的费用3.6万元;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装修房子的12万元;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挣的24.89万元;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蒲某某房屋装修款折价部分30000元;驳回原告蒲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同居关系破裂后,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以及划分的问题。在本案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后果承担的规定;2.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程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对案件中涉及到的老人赡养费用、房屋装修费用、夫妻共同生活费用等财产进行判定和划分。


( 整理: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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