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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乡聘村用”让乡村医生“招得进留得住”

时间:2019-08-05 09:37:11 | 来源:安庆新闻网

记者8月2日从市卫健委获悉,为解决基层人才不足和引进困难等问题,我市近日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工作,将由县级医院根据医共体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际需要提出用人计划,灵活设置招聘条件,并由县级医院根据基层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分配去向。

据悉,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工作,首先是统一制定招聘计划,由县级医院根据县域医共体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根据县域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空余编制数,统一制定招聘方案。

同时灵活设置招聘条件。基层岗位招聘一般仅设置专业、学历、年龄等方面基本条件。招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一般为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放宽至40周岁;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同等条件下,中心卫生院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普通卫生院对具有乡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招聘。艰苦边远乡镇卫生院可以拿出不超过本县乡镇卫生院招聘计划的30%,面向本县、本市户籍人员招聘。

招聘工作由县级医院或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县域医共体范围内乡镇卫生院“打捆组团”参加。对中心卫生院引进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一般乡镇卫生院引进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才的,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简化程序,采取校园招聘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

招聘结果确定后,由县级医院根据基层医疗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地域分布和拟聘人员综合素质等情况,确定分配去向。基层岗位拟聘人员纳入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统筹管理,与其建立人事关系,并与定岗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签订四方聘用合同,按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及工资待遇。

基层岗位新招聘人员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岗位相关政策待遇。基层岗位新招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岗服务满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经考核合格,择优调回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工作,落实县级医院编制、岗位及相关政策待遇;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的,继续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岗位编制人员相关政策待遇。


(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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