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健康和形象,去健身房健身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是有不少健身爱好者因为种种原因半途而废,选择将健身卡转让。近日,市民李圆圆反映,健身卡转卡时健身房要求收取转卡费。她想知道健身房收取转卡费是否合理?近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市民反映:转让健身卡被告知收费
据李圆圆反映,今年3月份,她在宜秀区迎宾西路一家健身房花费1300元办了一张健身卡,有效期为2年。“考虑到健身房离上班的地方比较近,就办了卡。目前由于工作调动,单位距健身房比较远,我就想把卡转让给别人,却被健身房告知要收取500元转卡费。”李圆圆说。
李圆圆表示,签合同时,她并未仔细查看内容,填写了基本信息后便签了字,因此并不清楚“转卡费”一事。即使合同里注明了“转卡费”,也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我把自己的卡转让给别人,对于健身房来说没有任何损失。”李圆圆认为,转卡是她的自由,健身房收取转卡费,很不合理。
市民刘女士也遇到类似的烦恼,两年前,她在龙眠山路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有效期为3年,共花费1800余元。刘女士说,由于平时频繁加班,去健身房的时间越来越少,从最初一个月去二十几次,到后来一个月才去两三次。“交了钱又很少去,感觉有点浪费。”刘女士说,最近,正好有朋友咨询办健身卡的事情,想着自己的健身卡还没到期,平时去得少,还不如便宜一点转让给别人。刘女士说,她和朋友到健身房后,被告知需要收取500元转让费。最后,由于转卡费的问题,刘女士暂时没有转让健身卡。
记者调查:收取转卡费现象普遍存在
健身房转卡是不是都要收取转卡费呢?9月25日,记者走访了城区多家健身场所。
在龙眠山路一家健身房内,一名姓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转卡是可以的,但要收取500元转卡费。“消费者办卡时采取实名制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对健身会员的管理,收取转卡费主要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将健身卡频繁转来转去,出现‘一卡多户’的情况。”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转卡时,工作人员还要对系统中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进行修改。如果不收取转卡费,健身者都随意更改,不便于管理。
25日下午,记者来到大观区纺织西路一家健身会所,在健身会所会籍确认书协议上看到这一条:“会员卡转让需向会所提出书面申请,当征得本会所的同意后方可转让,并需提前向本会所缴纳会员卡入会金额的20%转卡费,会员卡仅允许转让一次,所有私自转让会员卡引起的纠纷,会所均不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引起的各种纠纷,我们主要以书面协议为主,协议上规定了什么,就按照协议上面的说法来收取。”该健身会所一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会员权益内容都以书面协议为主,任何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公司都不予认可。
记者走访多家健身场所了解到,每家健身场所转卡时收费方式各不相同,但收转卡费这一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健身房采用统一转卡费,一般为200元到600元,有的健身房采用百分制,按照当时办卡的费用来计算,收取办卡费用的15%到25%。
相关部门:暂无相关规定,以合同协议为准
健身场所收取转卡费是否合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姚爱莹表示,目前没有专门就转卡费做另行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关协议,收集和保留证据,以方便日后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合同中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的退费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商家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健身场所不退款就不合理。”姚爱莹说,消费者如果觉得转卡费金额比较高,也可以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即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主要看办的健身卡转卡费高还是支付的违约金高,如果违约金金额低于转卡费金额,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支付对应的违约金,这样可以减少损失。”姚爱莹说。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方超律师。方超表示,转卡费合不合理主要看消费者和健身场所签订的合同。如果有合同约定,双方达成协议,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存在收费太离谱的情况,就会存在争议,比如一张卡本身就800元,转卡费就要收取500元,则应认定为不合理。
像健身卡这类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此,记者咨询了市商务局,据该局网点办负责人程明志介绍,健身卡目前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发卡企业和单位购买预付卡的情况,里面提到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章程和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记名卡的挂失、转让方式等,但收费的标准为多少,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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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