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但为了得点小钱仍然将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7月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经同学介绍和要求在湖南省江永县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5银行卡、长沙银行尾号为49银行卡。次日,何某携带该两张银行卡及之前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52两张银行卡找到“鬼哥”(身份不明),明知上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四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U盾等提供给“鬼哥”,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5500元。经查,何某提供的尾号为05、09、52三张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1日至22日结算金额为14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随着计算机网络进入千家万户,各种犯罪活动披着网络的外衣,作案手段多种多样,网上交往具有虚拟性,公众应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杜绝网络犯罪滋生的土壤,从根源上预防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