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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时间:2021-06-11 10:15:30 | 来源:安庆新闻网

6月1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法庭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也是安庆首例高空抛物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为图方便,在明知楼下是开放性草坪且日常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从居住的安庆市迎江区大发宜景城某栋楼1803室家中窗户口将一袋橘子(经鉴定,重为3.585千克)扔下,楼下居民发现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汪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为了解被告人抛掷物品的现场情况,承办法官带队实地勘察了现场,就抛掷高度、抛掷方式、地面人流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全面考量了抛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高楼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坠物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人、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一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有助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每一个人都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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