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诈骗一案。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黄色项链三条,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12月9日12时许,两被告人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一寄卖行,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所有的黄色项链为黄金项链,与老板约定将项链质押于寄卖行并在数日后取回,并通过假驾驶证进行登记,以此方式骗得质押款人民币19400元(经鉴定,该黄色项链价值人民币282元)。接着几天后,两被告人又先后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一寄卖行和龙山路一寄卖行,采取同样方法骗得质押款17000元和19000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将上述诈骗违法所得共计54530元,分别全额退赔给三被害人,并已赔偿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530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两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两被告人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对两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莫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8月4日,判决书生效。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