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偿还能力,却心存侥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终尝苦果!近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6月18日已生效。
2017年3月,借款人杨某某因向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45万元未按期还款,2018年4月被诉至法院。2018年5月3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杨某某与原告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借款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偿还了5000元,剩余款项均未偿还。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0日,杨某某来到望江法院执行庭承诺将其本人一套房产出售后偿还剩余借款。2019年2月18日,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以46万元的价格将其本人房产出售,房产中介公司所得费用6万元,杨某某实际所得房款40万元。后杨某某将所得房款转给其经营商贸公司员工以及家人,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致使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今年5月18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杨某某,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调解书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将财产转移,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
(汪博 周秋良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