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刘某某曾任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以及兼任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等职。
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老板在业务承揽、施工环境协调、项目资金审批、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工作经费拨付等方面提供方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并违反相关规定,超越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撑腰,帮助其获取利益,造成财政损失73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公务,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获取利益,致使国家财产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庭审围绕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一一组织进行质证。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严娅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