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日前,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自然年度内,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后,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参保职工和正常缴费人员,将按照新的“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补收参保单位(单位和个人部分)和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额。
《意见》同时规定,我省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