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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规范 一方“卖不了”一方“买不了”卖方不仅返还已付购房款还要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9-11-12 14:37:35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日前,太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当中的双方因为房屋买卖风险意识不强,致使一方无法履行,一方没能买到房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早在2017年1月份,陈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陈某购买王某位于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分水安置房屋之单元房一套,楼层定二至四层,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房产证登记数据为准);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4180元,合计房款52.668万元,交房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前,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否则付给对方双倍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付房款)。

签订协议后,陈某向王某支付购房款共35万元。

实际上,双方所签《购房协议》中所指房屋系太湖县人民政府对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拆迁失地农民补偿的尚未建成的安置房,签订征地协议时,王某家庭共有多人享受获分配安置房屋的权利。涉案房屋竣工后,于2017年10月经抓阄分配为王某之子王某超所有。王某曾表示将王某超所得上述房屋给陈某,陈某也予以接受。

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4月1日,王某超将该房屋出卖给案外人祝某、姜某所有,案外人现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陈某认为王某违约,遂起诉要求王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太湖县法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认为涉案房屋已售与案外人且已交付其占有,陈某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向陈某释明是否变更诉求,陈某坚持原诉求。2018年12月底,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诉讼请求。

现在陈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购房协议》,王某除返还购房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支付违约金7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协议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其关于解除协议、返还35万元购房款的诉求,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处王某按照陈某损失的13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共计229320元。对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项朝光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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