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经审理,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夫妻关系,原告返还被告抚养费50000元。
原告(女方)2019年5月7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因原告于婚后所生小孩何某并非其亲生,故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11520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曾同居生活。婚后,原告于2007年9月生育一女名何某。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于2016年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为明确被告和何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被告与何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不知晓何某非其亲生,虽然于2016年经过鉴定后知晓,但是为了维持婚姻稳定,仍旧抚养了何某,但被告对何某没有抚养义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的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何某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只能参照近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太湖县法院酌定原告返还被告抚养费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