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行街广场骑行电动车不慎滑倒,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面对这种诉讼,望江县法院是如何裁决的呢?
2018年5月12日上午,望江县居民宋女士在步行街广场骑电动自行车时不慎摔倒,事故导致宋女士受伤入院。事故发生时宋女士并未报警,而是于2018年6月7日将该起事故书面报告交至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并寻找两位“事故在场人员”先后前往该交警大队反映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宋女士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宋女士认为其骑行摔倒系因广场管理者管理不当造成路面湿滑所致,该广场管理者应负事故赔偿责任,故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底,望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7月中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官向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宋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警,而是时隔多日书面报告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并带领证人前往交警大队反映事故情况,宋女士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证人询问笔录与此一致,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摔倒的原因,宋女士虽举证了照片及证人询问笔录,但无法完整反映出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成因,照片内容真实性亦存疑,又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两个证人在不同场合对宋女士摔倒原因陈述不一致。宋女士亦未举证证实该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广场管理人。此种情形下,宋女士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结束后,经法官主持调解,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自愿向宋女士支付一定数额费用,宋女士也表示接受该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注意找准适格主体。且在事故发生时一定要选择及时报警处理,便于警方现场调查取证和事后法院查明事实,否则将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