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某、郭某某等三人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出于好奇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笑气”。尝到“赚快钱”的甜头后,2021年1月胡某某便开始拉拢朋友郭某某、张某某合伙贩卖“笑气”,致使吸食“笑气”的受众越来越广泛,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笑气”的金额最高达到19余万元。
检察官告诉记者,“笑气”,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常见于医用麻醉、食品添加剂等,2015年作为普通化学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监管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然而,近年来,“笑气”风靡于各大娱乐场所,一旦吸食“笑气”,可使人产生幻觉,会对人体造成机能损伤,具有成瘾性和神经毒性,若长期或大剂量滥用,其毒性堪比“毒品”。
检察官说,目前我国在监管过程中没有将其列入毒品范畴,但作为“法外之毒”,“笑气”的危害性已经警示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对其参照毒品实行强制管理,加强对其在医疗和食品用途的全链条监管,明确禁止向个人销售及禁止个人使用、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