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将施行的《民法典》,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其中最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莫过于《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变化。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通俗的讲,在借款关系中,当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先行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仍不能向债务人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同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施行后对担保方式的影响。《民法典》施行之后还是同样的借条,将发生变化。《民法典》继续沿用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的分类,其中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借条中,由于未约定答辩人的保证方式,故在《民法典》实施后,担保人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向债务人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加大了债权人的追债难度。
律师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
1、建议应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一定要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会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视为一般保证。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应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免保证人转移财产或被其他债权人在先进行财产保全而危及自身债权的实现。
(二)对于担保人
针对一般保证人,如果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及强制执行,债权人便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