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泉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李某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泉以合法公司为依托,纠集甘某峰等16人,在李某泉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太湖县晋熙镇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认定该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某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