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怀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以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以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程某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生与妻子汪某玲成立潜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以来,多次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同时向不特定的多人非法吸收存款,用于个人工程投资和高利息借款给他人,部分资金用于高利转贷从中获取利息差。2015年前后,因部分放款难以收回,便采取到债务人公司及家中跟踪、纠缠、滋扰债务人的方式达到要回自己本金及高利息的目的,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人员相对固定,被告人李某生、李某成、程某亚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高利放贷,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寻衅滋事,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士娟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