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好一起因转错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位于太湖县的被告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在2018年有过两次业务往来,2019年10月14日,因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误将24910元汇入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双方沟通未果,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邮寄诉状起诉至太湖县法院。
5月2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诉状等材料后,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立案,并分案到徐桥法庭办理该案件。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根据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核对转账人、款项来源、转账金额等案件信息,并释法析理,阐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将核实情况,若情况属实会返还该款。第三天上午,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来电表示已收到该款,并已邮寄撤诉申请书到徐桥法庭,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原告足不出户挽回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我们收到来源不明的款项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返还,切勿因贪图“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留下征信上的污点。另一方面,当我们因转错账等原因“不当失利”时,应妥善保存好证据,及时以协商、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
(舒文凯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