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跑腿办理临时行驶号牌麻烦,宿松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张某为自己业务方便,竟然伪造临时车牌。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宿松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为了外出提车方便,便与同事吴某(已判决)商议从网上购买假的临时行驶车牌照。2017年4月和5月,吴某共计花费2000元先后两次通过网络购买了400套未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印章的临时行驶车牌照交给张某,张某通过“PS”打印印章或直接捺印假章在购买的假临时行驶车牌照上,然后由吴某外出提车时使用这些伪造的临时行驶车牌照。自2018年5月份以来,吴某和被告人张某通过使用一套就伪造一套的方式,伪造和使用了浙江金华和山东淄博的临时行驶车牌照共计16套。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鉴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4月20日,判决书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号牌由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起标志、标识作用;而临时行驶车号牌,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作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达到一定数量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