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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租赁物闲置 承租人能否要求减租?

时间:2020-03-06 14:37:33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不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较大的冲击。突出表现在生效合同受疫情的影响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其中,广受关注且争议较大者体现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疫情发生后,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能否要求出租人免除或减少租金?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不属于商业风险。其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一般人无法预见;其次,疫情风险严重程度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甚至超出部分疾病防控专家的预期;第三,风险对合同的影响难以防范和控制,疫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生产经营不能够正常进行,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第四,租赁合同关系属于传统交易模式,其交易性质不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范围。故此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使租赁合同基础条件发生的变化,不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进行的法律问题解答中提及:“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注意,法工委在此特别强调,构成不可抗力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同样将合同不能履行作为认定不可抗力的前提条件。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答复、通知精神,笔者分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该事件的发生,一般人不能预见,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人,基本上也避免不了受其影响(极少数地区如西藏受其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否能够克服,却因地、因人、因事而异。对于合同法律关系来说,指当事人能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合同仍然能够继续履行,则不构成不可抗力。至于何种情形可以继续履行,何种情形不能够继续履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A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棋牌室,基于政府的禁令,店门被贴上封条,疫情期内不得营业,则属于不可抗力。又如,B租赁房屋用于经营药店,疫情期间其能开门营业,销售的口罩供不应求,加之部分人基于对医院人流的排斥,宁愿购药自医或预防,疫情对其经营影响较小,不属于不可抗力。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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